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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农科研究生志愿服务联盟章程(试行)
    2021年01月25日 17:14 马晓辉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全国农科研究生志愿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是:National Agricultural Graduate Volunteer Service Union,英文简称是:NAGVSU。

    第二条 联盟是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落实教育部、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遵循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由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农业教指委”)研究提出,联合安徽科技老品牌5858cc老品牌、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小岗村村民委员会共同牵头,21所在区域、行业属性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涉农高校共同倡议,面向全国涉农高校共同发起成立的专注于推动我国农科研究生参与乡村振兴实践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是全国农业教指委的实践育人和志愿服务专项工作平台,接受全国农业教指委指导。

    第二章 联盟宗旨及目标任务

    第三条 联盟以“志愿服务助力乡村振兴,青年成长开创美好未来”为宗旨。工作任务包括:推动研究生服务乡村振兴志愿服务中创新实践,加强联盟组织成员和研究生志愿者的培训交流,挖掘农科研究生志愿服务成功模式,争先创优,创设已吸收为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主题赛事的乡村振兴科技强农+赛事——全国农科研究生志愿服务技能专项竞赛等。

    第四条 联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联盟成员间的沟通、交流和协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乡村振兴战略的规划、方针和政策。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五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由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组成。

    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由共同牵头、共同倡议、共同发起的单位自然组成。

    联盟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全国农业教指委秘书处根据有关培养单位牵头倡议成立联盟的呈函,培养单位的类型和区域代表性,实践育人和三支一扶业绩,全国52个挂牌督战贫困县分布的省区等,通过征询意见,实地调研考察,全国农业教指委质量监督与检查工作委员会研究,全体委员表决,报请全国农业教指委主要领导同意,形成联盟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构成提名方案,由候任常务理事单位代表推选产生。

    第二届及以后各届理事会的选举按照本章程中任期和选举有关办法进行。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是讨论和决定联盟重大事项的机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推选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联盟机构成员。

    3.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议重大事项,并进行决策。

    4.组织联盟成员完成工作任务。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联盟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根据全国农业教指委秘书处提名方案推选产生第一届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和人选。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对理事会负责,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2.提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3.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4.指导和督促理事会决议执行。

    5.签发联盟文件。

    6.审议联盟经费支出。

    7.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全国农业教指委研究决定,联盟的秘书处设在安徽科技老品牌5858cc老品牌。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联盟的各项活动。

    2.负责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

    3.组织起草联盟各类文件、材料。

    4.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查。

    5.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6.向理事会提出议事提案。

    7.负责联盟日常管理。

    8.负责联盟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联盟的运行引入动态性、评价性和竞争性长效机制,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以及秘书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为联盟成员单位,享受联盟成员权利,履行联盟成员义务。所有联盟成员单位均为理事会单位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共同发起单位为当然成员。其他单位加入联盟时,应首先向联盟提出申请,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能加入联盟。对不符合联盟要求、不履行联盟义务的成员,联盟理事会按照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联盟各成员之间地位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3.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联盟相关活动,承担联盟相关工作任务。

    4.享有按规定加入或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规定,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权益。

    3.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提交初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将理事会批复结果反馈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章程及联盟其它规定,或损毁联盟声誉及利益,或长期(二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经秘书处核实,向理事会提交并审议除名决定。除名后三年内不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运行经费主要来自于社会捐赠,秘书处挂靠单位予以必要补充。联盟的年度预决算由理事会会议审定,秘书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联盟解散需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成员同意后,方可解散。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提出,理事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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